山东省临沂第一中学章程
山东省临沂第一中学章程
(2024年3月16日)
序 言
山东省临沂第一中学,是全国教育先进单位,山东省首批办好的十九所重点中学之一,首批山东省规范化学校,是山东省省级文明校园,首批山东省特色高中。
学校于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始建,沂州府于考棚成立沂州中学堂。百年沧桑,几易其名,先后称山东省第十中学校、山东省立五中学校、山东省立第五中学、山东省临沂中学、临沂红旗中学。当年山东省立第五中学规章完善,事业日上,堪称鲁南一颗教育明珠。全面抗战爆发,学校撤往大后方,部分师生奔赴延安。新中国成立后恢复初中招生,暂设临沂师范学校内,时称中学部,翌年春迁回考棚校址。1953年新校落成,师生迁入,初高中同时招生,仍沿用山东省临沂中学校名。1956年确定为省属重点,改称山东省临沂第一中学。1960年国务院授予“全国教育先进单位”称号。1979年重被确认为省重点中学。1988年始实施素质教育,闻名遐迩。1993年荣膺首批省级规范化学校。1999年以来,学校强化品牌优势,创新办学理念。2007年8月,临沂一中南校区建成使用,2014年9月,临沂一中北校区建成使用:“一校三区”的蓝图变成现实。2022年,现任领导班子就职。2023年,学校举行了百廿校庆。学校发展站在了继往开来的新起点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山东省临沂第一中学”,英语表述为“No.1 Middle School of Linyi Shandong”。学校现有三个核心校区:校本部地址为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55号,南校区地址为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工路135号,北校区地址为山东省临沂市北城新区长沙路与孝河路交汇处东。学校还有三个合作办学校区:西校区、文峰校区和初中部。
第三条 本校是一所公办高中学校,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三年制普通高中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校按照上级政策招生,招生对象为初中应届毕业生,办学规模为三个年级。
第五条 本章程规定了学校的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学校的根本制度和行为准则,学生、学生家长、教职工、学校管理人都应当严格遵守。
-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国家教育部颁布的统一课程,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与考核,服从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检查、审计。
第六条 学校办学理念:和、正、弘、远。
第七条 学校办学宗旨:为了学生的全面发展,为了教师的专业发展,为了学校的特色发展,以高中新课程建设为突破,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学校文化标识
一、学校校训:智圆行方,厚积薄发
二、学校校风:民主科学,勤奋果敢,致远包容,正气大气
三、学校教风:止于至善,微以致远
四、学校学风:学、问、思、辨、行
五、学校校徽、校旗标识
校徽图案
校旗图案
第三章 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第九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十条 坚持党委会议事原则。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实现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完善党委会议事程序,按照议题提报、议题研究、议题表决、记录备案的议事程序组织党委会会议。规范党委会议事内容,议事内容包括理论学习、“三重一大”事项研究、教育教学和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核心领导,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1.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引导监督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确保正确办学方向。
2.讨论决定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财务预决算和教学科研、招生录取、基本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3.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及负责人的教育培养和选拔任用,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4.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人才工作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各类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对教职工聘用考评、职称评审等提出意见。
5.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6.完善学校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扩大党内基层民主,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7.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和纪律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8.领导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健全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学校重要行政事项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要保障会议的科学、规范和高效;设立相关行政机构,保证工作落实。
第十三条 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学校设置党委办公室、校务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安全处、团委、总务处、人事科、财务处、教科研中心、融媒体中心、教师发展中心、个性发展中心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学校可以根据需要另行设置、调整职能部门。
各职能部门及其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五条 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议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并保护有关当事人隐私权,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十七条 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学校与执业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合同》,聘请执业律师作为学校法律顾问。为学校重大决策等非诉讼性法律事务和涉及学校的诉讼、仲裁、执行等诉讼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经学校委托以学校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代理诉讼,反映实情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学生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工会),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学校工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学校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长期开展安全教育和意识培养,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管控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险。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要及时行动开展救助,应细化发生意外事故的处理流程,明确校方、教师和学生各自担负责任的界限。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确立教育教学工作在学校中的中心地位,确立教学质量是学校的生命线,以优化教育教学管理为着力点,以国家课程体系校本化实施为抓手,全面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素质全面发展。
学校建立健全教科研中心、年级、教研室、学科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教科研中心统筹协调全校各年级、各学科教研室的教育、教学、教研工作。
年级主任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等工作。
教研室主任,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室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学科带头人,负责组织本学科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全员育人管理制度,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德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弘扬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学生公民意识,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地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学校围绕传统德育活动,如清明节祭扫、诗歌朗诵大赛、班歌大赛、十八岁成人典礼、毕业典礼等,结合社会实际,不断挖掘德育内涵,做到与时俱进,进一步开发符合社会价值取向、提升学生公民道德素养,又能张扬个性的德育活动,培养学生家国情怀,涵养学生进取品格。
第二十三条 学校重视班集体建设,注重规范与特色,标准与和谐的统一。
学校配备班主任队伍,由学生处负责统筹管理,定期对班主任进行培训,学生处和年级制定各年级班级管理目标,班主任根据班级实际情况,进行特色打造,积极培植学生的集体荣誉感和自豪感。学校倡导科学管理和自主管理,年级成立学生会, 班级成立班委、团支部,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从而达到学生在学生处和年级指导下自主管理的效果。
学校建立完善的班级管理激励机制,每学期期末进行优秀班集体、优秀班主任的评比。在表彰大会上予以表扬激励,推荐优秀班集体、优秀班主任参加省市级优秀班主任评比,在全校进行先进事迹宣传。
第二十四条 以班级文化和社团建设为切入点,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和社团管理。
加强班级文化建设,增强班集体凝聚力,鼓励创新,努力使班级成为学生的精神家园、学习乐园。
学校的学生社团是基于学生共同的兴趣和愿望自发组成,由学校外聘以及校内教师担任专业指导,并在学校团委和年级指导下,通过学生自主管理与学校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的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社团课程凸显艺术、体育、科技等教育特色,旨在挖掘学生特长、锻炼学生才能、培养公民意识、提升学生综合素养,激励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十五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编制符合学校特点的课程方案,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注重教育教学效果,形成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严格按规定开设基础型课程、拓展型课程和探究型课程,并在时间上予以保证,同时积极开设校本课程。进一步加强课堂教学有效性的探索,基本形成“基于独立学习与合作学习相结合”的教学模式。
第二十六条 加强教学管理,注重学科建设,提高教学质量。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1.教学管理,加强教学常规管理,保证正常教学秩序。
2.教学质量监控,根据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的要求,通过多种方式测评教育教学质量。
3.加强学习困难学生转化,在杜绝有偿家教、集体补课的前提下,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组织义务指导活动,提高学习困难学生的学习兴趣与信心。
第二十七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以教育科研引领先行,完善教育科研操作程序和奖励办法,设立教育科研优秀项目奖,提升学校科研水平;通过校本研修引导教师自觉地把科研与日常教育教学工作结合起来,提高通过科研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以“课堂教学的有效性研究”为抓手,提高课堂的教学质量,开展“构建高效课堂”主题教研,完善教学评价标准,提升教师教学设计能力、课堂驾驭能力、总结反思能力。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通过体育课、课间操、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建立卫生室和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内的任何地方实施禁烟。
第二十九条 学校重视并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的总目标是,提高全体学生的心理素质,培养学生积极乐观、健康向上的心理品质,充分开发心理潜能,促进学生身心和谐、可持续发展,为其健康成长和幸福生活奠定基础。
学校形成一整套心理健康教育体系,维护学生心理健康。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职教师开展工作,制定心理工作计划,构建学校心理安全网络,在高一、高二、高三年级分别设针对性的心理辅导课程、心理咨询室和解忧信箱,密切关注各年级不同学习阶段容易产生的心理问题,及时开展心理辅导。
第三十条 学校成立教育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实现教育教学管理服务信息化。教育教学管理服务信息化包括:招生工作网络化、学分制管理网络化、职业生涯体验管理网络化、学习诊断智能化、课程管理网络化、教师专业发展过程管理网络化、课堂形态变革网络化等。
第五章 学 生
第三十一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学校实施高中阶段的基础教育,学生通过临沂市教育局统一组织的招生考试,进行分类录取。
第三十二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图书等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尊重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2.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5.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按照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五条 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成长手册。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三十七条 建立学生会,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会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1.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2.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3.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4.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5.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且可以根据学生监护人要求举行听证会。
第四十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休息、节假日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6.参加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7.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美育和劳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道德修养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及其他义务,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本校新聘任的教师开展教学活动,必须根据学校制定的“青蓝工程”等师徒结对制度以及相关考核细则,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能力。
第四十六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环境,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师风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和聘用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为国家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其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
第五十一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用教室与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三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家庭与社会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与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五十八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出班级、年级、校级三级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应当制定自己的章程,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应当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有组织有秩序地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